——2021年4月7日在五台县
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五台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周永清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五台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检察工作回顾
五年来,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 “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要求,以“四大活动”为抓手,以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主线,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检察业务稳步提升,检察改革顺利推进,检察队伍建设水平整体提升,各项工作均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与发展。
一、有序推进检察体制改革,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
改革是过去五年来检察事业发展的主基调。五年来,我院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为中心,有序推进各项改革措施与任务。人员分类管理体制全面形成,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检察人员及聘用制书记员单独序列依次建立;检察官实现员额制动态管理;员额检察官遴选、退出机制逐步完善。五年来共遴选员额检察官19人,因职业回避、退休、转隶等原因退出员额8人,目前实有员额检察官11名,占全部政法专项编制的31%。入额院领导办案责任制全面落实,领导带头办案成为新常态,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委员以员额检察官身份办理各类案件分别达到10%和30%以上。内设机构改革圆满完成,按照“3十2”机构设置要求,将原有12个内设机构缩减重组为第一、第二、第三检察部与政治部、办公室五个部门,机构设置更加符合检察工作规律,机构职能更加明确。捕诉一体化改革、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员额检察官等级晋升、聘用制书记员招录等配套改革一体推进。通过改革,压实了司法责任、促进了检察业务、激发了检察活力、重塑了检察形象、彰显了检察担当。
二、调整重构检察职能,“四大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五年来,随着监察体制改革顺利推进,检察职能发生了历史性的调整与重构,逐渐形成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职能与工作格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更加彰显,聚焦监督主业履职尽责更加精准有力。
深入开展刑事诉讼监督。五年来,共受理五台县公安局、忻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起诉案件576件834人,不起诉18件26人;受理批捕案件380件481人,不捕46件66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153件192人,认罪认罚适用比例、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率、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稳步提升。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3件16人,监督撤案7件10人,纠正漏诉、漏捕、漏罪44人次;提出抗诉27件41人;刑事执行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56件。
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通过开展审判、执行活动监督,促进了司法规范化建设。五年来,累计办理民事审判监督、民事执行监督案件77件,发出检察建议77份,采纳率100%;办理生效判决、裁定监督案件7件;办理支持起诉案件125件,协助农民工追讨欠薪249万余元,2020年作为全市三个试点单位之一,在法院设立支持起诉岗。
务实开展行政诉讼监督。通过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单位共同协商,探索解决非诉执行当中的案件风险评估难问题。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与相关行政单位及律师事务所建立了行政争议线索共享机制,成功办理我县首起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
大力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08件,其中1件入选山西省检察院第二批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3件入选忻州市检察院第一批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1件被忻州市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确定为全市典型案例。与河北省平山、阜平两县检察机关,联合建立了驼梁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跨省区案件办理协作机制。协调推动县财政局在全市率先设立了生态修复资金专用账户,通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国家追偿生态修复资金29万余元。
三、主动融入社会治理体系,护航经济社会发展行稳致远
五年来,我们以坚定的政治站位全面履行检察机关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主动融入全县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同县监察委员会同向发力,办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22件30人;统筹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准服务脱贫攻坚。
保障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挂牌成立驻五台县工商联检察联络室,共同建立涉企检察联席会议机制;定期深入企业走访调研,促进企业涉法难题的解决;在山西德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首个驻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站;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开展“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十个一’专项行动”,走访辖区企业26家,编撰、印发《企业复工复产法律风险防控提示手册》100余本。
认真履行精准帮扶社会责任。严格落实驻村帮扶责任,按照“一村一队、一队三人”的驻村工作队选派要求,选派6名干警组建2个工作队,常驻建安乡瑶池村、闫家垴村开展驻村帮扶工作;动员组织全院党员干部开展结对帮扶;先后投入8万余元用于改善办公设备、援建爱心超市、资助贫困儿童等,如期实现了两个贫困村全部出列、贫困户全部脱贫的帮扶目标。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3万元。
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是黑恶犯罪的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的一个不凑数”原则。共办理涉黑涉恶案件9团72人,其中涉黑案件2团45人,涉恶案件7团27人,起诉中央督办的任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1件1人。成功办理了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梁某某等3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郭耀庭检察长作为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组织6个地级市的办案骨干现场观摩庭审,办案经验在全省检察机关推广。在办理黑恶案件的同时注重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分别向繁峙县农业银行等32个单位发出检察建议33份,回复率100%,其中3份被省扫黑办评为一类检察建议,1份被推荐参评最高人民检察院优秀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认真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与教育部门联手,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加全面的司法保护。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共办理故意伤害、猥亵儿童、盗窃等未成年人案件10件11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制作了《防疫期间,为您开课》微视频,通过五台县教育云课堂等形式向全社会播出,27000余名学生和家长观看;开展“检护幼苗、法助脱贫”等主题活动,10名资深检察官应聘担任五台中学等学校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宣讲43次。
四、履行管党治检政治责任,检察队伍建设水平全面提升
自觉将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贯穿于检察工作全过程,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
党建引领更加有力。深入开展“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大讨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践等党建活动以及队伍建设专题活动,开展“践行领袖嘱托、率先蹚出新路”等系列主题党日活动。2017年、2019年两次接受市院党组政治巡察以来,党组凝聚力进一步增强,党员干警干事创业导向进一步形成。
文化育检成效卓著。高标准建设了数字化图书室、检察文化墙、院史陈列室;我院年轻干警自编自制的《检察院有一群年轻人》等四条微视频,均被“学习强国”平台采用;自编自演的微电影《未检妈妈》,入选检察日报正义网第二届“新时代·新检察·新影像”视频大赛优秀作品展。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连续四年被省检察院表彰,2020年,我院课题组撰写的《检察建议法律地位研究》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理论研究论文二等奖。
持续抓实从严治检。抓住落实“三个规定”不放,筑牢防范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制度“堤坝”。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共报告过问或干预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34条,五年来全院未发生一起干警违法违纪问题。
五、创新推进检察业务,基础建设进一步夯实
积极推动科技强检,充分运用信息化优势,不断提升检察工作水平,助推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更优。
智慧检察释放检察活力。先后新建了检察工作网、检委会议子系统、检察宣告室、未成年人一站式办案区、12309检察服务中心、206办案系统等检察信息化建设项目。新冠疫情防控以来,我院在忻州率先开通了远程视频办案模式,通过远程提讯系统讯问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累计303次,协助公安机关、辩护律师提讯、会见55次,协助县法院远程庭审85次。
规范管理助升检察水平。充分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信息化、数据化管理系统,综合应用流程监控、数据分析、案件评查等案件管理手段,对检察办案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扎实开展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年、法律文书质量提升年等活动,以“评差”为导向,倒逼法律文书与案件质量双提升。
检务公开彰显检察自信。以“两微一端”为主阵地,及时推送检察工作动态;严格落实案件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公开程序性案件信息967件,重要案件信息154件,法律文书484件;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办理辩护与代理预约37件;先后组织开展了“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企发展”等10余次检察开放日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位代表:
过去五年是检察事业发展史上极不平凡的五年。五年来,在司法、监察体制改革同步推进的时代背景下,我们积极应对、主动适应社会转型发展、检察职能重构、新冠疫情防控等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态、新任务、新挑战,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县政府、县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五年来,我们把主动接受监督作为履职尽责的重要保证,走访代表委员、为代表委员赠订报刊杂志、邀请代表委员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组织举办听证会,打通代表委员监督检察工作通道,得到了代表委员积极回应,为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推进,构建了多层次、全要素、立体式的检察工作外部监督体系。在此,我代表五台县人民检察院全体干警向倾情支持检察工作的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并诚挚地希望各位代表委员、社会各界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检察工作。
回顾五年来的工作,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我县检察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检察理念还需更新、转变,部分检察人员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司法问题,释法说理不足。二是法律监督职责履行不够到位,“四大检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存在,民事、行政检察仍需进一步强化;三是适应新时代新形势要求,检察官综合业务素质与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这些问题和短板,亟待我们继续努力,认真加以解决。
2021年工作安排
各位代表:
2021年,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部署,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坚持“稳进、落实、提升”工作总基调,以办案质量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抓手,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全面推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协调充分发展,为我县高质量转型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一、以高度政治自觉强化系统观念,在推进平安五台建设中体现检察担当
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机关。我们将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自觉将检察职能融入全县社会治理大系统,以系统思维谋划检察工作,在推进平安五台建设上履职担当、主动作为。
一是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落实最高检一至六号检察建议,倾情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校园内”、“脚底下”的安全;深化检察护航高质量转型发展专项行动,加强检企对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聚焦“三零”创建,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促进社会更加和谐。
二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扎实开展“社会治安、经济民生、农业农村三大领域违法犯罪和突出问题打击整治专项行动”;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严厉打击暴力犯罪、网络犯罪、“黄赌毒”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刑事犯罪活动;集中整治“食药环”领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犯罪问题;持续推进反洗钱、反集资诈骗、反电信诈骗等金融领域犯罪专项行动。
三是拓展推进公益诉讼工作。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行动;推进赡养类公益诉讼工作,督促赡养义务人履行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责任,助推我县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落实;聚焦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损害突出问题,落实深化“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探索实践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以高度法治自觉强化法治思维,为维护公平正义提供优质检察产品
坚持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紧盯刑事诉讼环节,全面加强诉讼监督。持续推进“两项监督”活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着力纠正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的解决;构建以精准化为核心的刑事抗诉新格局;以发现和解决刑罚执行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驻所检察工作。
二是切实转变执法理念,精准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积极履行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性作用,切实提高检察官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能力,充分保障值班律师见证履职,不断提高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质量,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更新司法理念、强化司法担当,精准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弘扬“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三是聚焦弱势群体权益,深化推进民事诉讼监督。积极推动《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协调推进民事裁判结果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监督三项监督工作;聚焦弱势民事主体权益保护,做实农民工追讨欠薪等支持起诉工作;不断探索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及虚假诉讼案件监督工作。
三、以高度的检察自觉强化强基导向,为提升检察工作水平用足检察智慧
紧紧围绕《“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要求,结合五台检察工作实际,切实加强“三基”建设,努力推动检察权的高水平运行。
一是切实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活动,传承检察红色基因;深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铁军。
二是切实加强智慧检察建设。把科技强检作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遵循“科学化、人性化、智能化”原则,重点抓好检察综合业务系统“一号工程”的对接、落实、建设、应用工作,加快推进检察工作信息化。
三是切实加强考核体系建设。深化构建以业务数据为基础、“案-件比”为核心、各项主要工作指标为要素的检察业务质效评价体系,实现对三类检察人员的分类动态考评,进一步强化考评结果的应用,促进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四是切实加强案件管理工作。以实现案件管理实质化为目标,全要素开展数据分析、全节点进行流程监控、全覆盖进行案件评查,进一步促进案件质量的提升。
各位代表:
东方风来满眼春,潮起正是扬帆时。在“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我们将在县委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下,以起步即冲刺的精神状态,紧紧围绕全县各项工作重点,与32万五台人民携手新时代、贯彻新理念、聚焦新目标、落实新部署,以更强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忠诚履职尽责,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美丽新五台提供坚强有力的检察工作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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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用语说明
1.“四大活动”:2018年6月,经省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学习、大调研、大落实、大提升”活动。活动以大学习为引领,以大调研为基础,以大落实为关键,以大提升为标准,积极探索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新理念、新模式、新制度、新机制。为全省检察工作争创一流业绩规划了“2018年攻坚起步,2019年提挡加速,2020年明显提升,2021年巩固深化,2022年大提升”的工作蓝图和奋斗目标。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一般应当签署具结书,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该制度重视发挥检察办案环节的作用,对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减少社会对立、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具有重要意义。
3.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4.“案-件比”: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受理审查起诉的“案”数与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因退查、延期等因素所产生的“件”数之间的比。具体地讲,“案”指的是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数量,“件”指的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各项具体业务活动,除了作为基准“案”的审查起诉本身,目前包括不捕复议、不捕复核、(不)捕申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不诉复议、不诉复核、不服不起诉申诉等8项业务活动作为“件”数(仍在不断动态调整完善中)。
5.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3项具体建议。这是最高检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6.二号检察建议: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文件有关公告送达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告送达的有关司法解释或文件,纠正各地存在公告送达不规范现象等。“二号检察建议”将对公告送达功能不强、送而不达、公告内容不规范、受送达人身份不特定、公告周期长、拖延诉讼、原告怠于参与送达送达责任法院承担、缺席审判、普通程序流于形式等问题的解决起到积极作用。
7.三号检察建议:201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金融违法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努力通过办案助力金融环境治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围绕及时发现查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中央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即“三号检察建议” ,推动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管,强化源头治理,努力把违法犯罪风险和危害消除在萌芽状态或者初始阶段。
8.四号检察建议:2020年4月,为推动有关部门重视窨井盖安全问题,消除公共安全隐患,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检察建议书,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单位。2020年6月22日,最高检下发《关于贯彻窨井盖相关指导意见推动落实“四号检察建议”的通知》,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涉窨井盖相关犯罪,积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民生安全问题治理。
9.五号检察建议:2020年7月,为进一步强化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对全国虚假诉讼监督情况进行调研,认真剖析案件数据,针对人民法院防范与制裁虚假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检向最高法发出检察建议书。该检察建议包含虚假诉讼认定标准、程序处理、协调配合、问责制度等方面内容。
10.六号检察建议: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检察建议书,同时抄送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围绕网络黑灰产业链条整治、App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问题提出治理建议。“六号检察建议”旨在加强网络监督执法,共同推进网络综合治理。
11.三个规定: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12.赡养类公益诉讼:赡养人不赡养老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特定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了尊老孝亲的社会传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据省委2020年6月25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通过司法程序督促、强制赡养人为被赡养人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促使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2021年1月7日,省检察院召开专题部署会,全面推开赡养类公益诉讼工作,推动省委这项惠民新政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