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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检察机关关于办理企(事)业单位案件“十不准”
时间:2015-08-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山西省检察机关关于办理企(事)业 

单位案件“十不准” 

(2013年1月21日) 

为了积极服务全省转型跨越发蔚县大局,确保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办理企(事)业案件时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超越管辖范围办案和插手经济纠纷; 

二、不准在立案前查封、冻结、扣押涉案单位的账户; 

三、不准违反规定驾驶警车进入企事业单位; 

四、未经检察长批准不准传唤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不准在结案后继续违规查封、冻结、扣押涉案单位的账户、款物; 

六、不准利用检察权干预企事业单位经营理事务; 

七、不准利用检察权通过向企事业单位推荐物品等方式进行营利活动; 

八、不准借、占用企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通讯工具等财物; 

九、不准向企事业单位拉赞助、在企事业单位报销费用; 

十、不准泄露或违法使用在办案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违反上述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先予以停职,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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